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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静安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工作的实施办法

2、关于印发静安区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

3、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

  各基层单位:   根据市、区有关会议精神,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完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发挥收入分配的导向、激励功能,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教育改革顺利推进,结合静安教育的特点,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建立科学长效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使本区域教育事业在优质均衡发展的基础上推进精品教育品牌效应,现就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历年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财政局有关完善绩效工资管理的指导性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和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建立科学长效的分配激励机制,让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舒心从教、静心从教,让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本区域教育事业的优质均衡发展。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区教育局根据市、区核拨的增资基数,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本系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工作的重点任务   1.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增资额全部用于奖励。绩效工资分配既要体现普惠性,更要注重激励导向性,重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一是激励广大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境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探索全员导师制,致力于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勇于承担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素质教育任务和项目。   二是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和承担综合改革任务,积极投入教育综合改革和中高考改革,勇于承担本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教育教学实践研究、校本教材研修编撰等重大项目和重大领域的任务。   三是激励优秀教师发挥优质资源的优势,积极承担培养和带教任务,在教师团队专业发展中发挥辐射引领作用。   四是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育对口支援和合作交流工作中,勇于承担对口交流和支教任务,积极参与学区化、集团化办学,参与教师流动工作,承担民族教育任务,参与空中课堂教学任务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   五是激励广大教师扎根教育,乐于奉献,积极探索教育规律,不断提升专业素养,提高教育质量。   六是激励教师在学校其他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业绩。   2.学校进一步强化激励、搞活分配,坚持增量撬动存量,进一步加大绩效考核与奖励力度,工作量的计算和绩效考核要科学合理。对承担重点改革任务和突击任务的教师予以倾斜和奖励,具体包括:   一是向重点人群倾斜,如:班主任、思政课教师、担任全员导师任务的教师、骨干教师、一线教师、支教教师等;   二是向重点任务倾斜,如:课后看护服务、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中高考改革、高中分类协同推进项目、初中再加强工程、学生补缺补差、“等第制”评价、“活力指标”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幼儿园开设托班、承担科学育儿指导站任务、暑托班、“快乐30分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学生社会实践、退管会工作、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等;   三是注意保障音、体、美等学科教师待遇,注意兼顾卫生保健人员等群体;   四是向工作量大、责任重、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教师倾斜,对在承担抗击新冠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奖励。   3.各单位按照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增资后的总量,坚持公平不等于平均、加强考核激励不等于两极分化、追求绩效与和谐发展相结合的理念,结合本单位特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优化制定本校绩效考核分配办法;每年根据学校工作任务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和修订完善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的分配关系,将方案的修订作为学校凝聚人心、聚集改革、推动发展的重要契机;要加强正面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关注教职工动态,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   本系统完善中小学绩效工资工作按照准备部署、完善方案、清算和补发兑现三个步骤实施。   1.准备部署阶段(2022年9月上旬)   静安区教育系统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订本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绩效工资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分配方案,召开各单位完善绩效工资工作动员布置会议。   2.各单位完善方案阶段(2022年9月)   各单位按照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绩效工资工作实施办法和分配方案,广泛听取学校教职工意见后,研究完善符合本校实际的分配方案,9月30日前交区教育局初审。   3.清算补发兑现阶段(2022年10月25日前)   完善后的绩效工资方案经学校教代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公布并实施。完善后的绩效工资方案自2022年1月起执行。各单位稳妥地做好2022年1-10月绩效工资的清算补发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形成绩效工资分配的良好氛围   搞活绩效工资分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准确把握和更新分配的理念,加大宣传和正面引导,形成绩效工资分配的良好氛围,让激励贯穿收入分配的全过程,把教师实绩和考核结果纳入考量,不以职务、职称简单划分等次,切实体现优绩优酬并向重点人群、重点任务倾斜。   各单位设定不高于绩效工资总量(扣除岗位津贴部分)的5%的校级绩效工资统筹经费,经单位领导班子“三重一大”讨论决定形成分配方案,专门对师德高尚、积极承担重点改革任务、市、区重点工作、对口交流和支教任务、培养和带教任务、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任务、突击任务、在教育教学评比获奖、科研成果获奖、指导学生获奖等以及在学校其他教育教学和承担抗击新冠疫情等突击任务中作出突出业绩的教职工予以及时奖励,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使绩效工资改革成果在教育改革等工作实践中得到彰显。此外,新的绩效工资方案中要充分留有绩效额度的余地,以免造成因为人员编制数减少而产生额度缺口,同时要预留岗位津贴正常调整所需额度、学校工作中产生的加班、值班等所需经费。   (二)进一步保障绩效工资实施到位   1.充分发扬民主   各单位按照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自主修订完善符合本校实际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本次完善绩效工资方案是对原有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完善优化,进一步增强分配活力。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学校教代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公布并执行,接受教职工监督。   为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各单位可以建立争议调解小组,由党组织、工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绩效工资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2.严明工作纪律   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完善约束机制,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精神,建立对违反《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双“六条禁令”行为的惩戒制度,逐步完善校长、教师信誉档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和教师绩效考核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严肃收入分配纪律,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严肃纪律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通知》(沪纪[2012]119号)要求,严格执行工资纪律、财经纪律。各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超总量发放绩效工资。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对超绩效工资总量发放、工资账户外发放,以及其他违规乱发放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加强督导检查   区教育局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监督与检查。对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激励导向是否符合教育综合改革要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内部分配关系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对违规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实施绩效工资不力,有“吃大锅饭”等现象的学校和个人要责令整改,强调业绩优先、质量优先、效果优先,促进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六、其他   1.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静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22年9月7日  各高中、幼儿园及其教育单位:   现将《静安区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静安区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根据本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62号)和《静安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静人社〔2013〕34号)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为切实做好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本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中,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列入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   (二)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批准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按照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一)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   原本市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含国家出台的项目、标准,本市提高标准的部分),包括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地方生活津贴、八类地区工资补贴、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回族等少数民族物价补贴和伙食补贴、婴儿牛奶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夏令补贴、增收节支奖、节编奖(包干工资)、书报费、年终一次性奖金中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部分,以及各区县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国家规定发放的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粮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各类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本市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教人员补贴、选派青年志愿人员赴云南扶贫补贴、选派干部赴西藏等省市补贴等项目和标准继续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教育局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依据市有关规定核定的教育系统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结合教育的实际,按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类型、性质等因素,分年度分别核定各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绩效工资人均水平。   (二)在核定的绩效工资人均水平内,教育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型、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承担和完成重大任务等因素,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向人才集中的单位适当倾斜。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各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按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年初先按上年度12月实有在编人员暂行确定,年终按全年在编平均人数调整结算。   (三)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教育局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提取5%的额度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考核奖励、校长书记及其他教育单位负责人绩效工资、区市级骨干教师奖励、教育改革创新奖励等项目。教育局对统筹的各项目经费正式核定后,再下达到各学校。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总量的60%,分为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两个项目。各单位不得另设项目,但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根据需要设立子项目。   1.岗位津贴。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确定。具体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人岗位、普通工人岗位五类。其中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分别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技术工人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津贴须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教育教学实际岗位工作方可执行。不同等级岗位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教职工依据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2.工作量津贴。由学校和其他教育单位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工作量设定。设定工作量津贴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教职工岗位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专任教师工作量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教师周任课时数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1995〕第40号)的规定实行课时工作量津贴, 其他岗位按每周实际兼课的课时数或应完成的工作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单位做好各类岗位工作量津贴设置和标准的平衡工作。工作量津贴按月发放。   3.绩效奖励。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超工作量(课时)补贴、骨干教师津贴、教职工学期和年度考核奖励、班主任考核奖、教育教学成果奖和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重大成绩做出贡献奖励等子项目,并制定相应的标准,确定分配办法。要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倾斜。   本区实施绩效工资有关绩效奖励的若干问题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校长(书记)和其它教育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区县教育局核定。岗位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工作量(课时)津贴由区教育局根据校长(书记)的职级级等、任职学校的规模、任课课时等因素,制定发放标准,其他教育单位主要领导参照相应的标准和考核核定,一般按月发放;绩效奖励由区教育局根据期末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每年分两次发放。   校长(书记)和其它教育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额度超过下达的绩效工资人均标准的部分在区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安排,不占所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本区校长书记和其他教育单位主要领导实施绩效工资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教育局对所属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在提取的统筹额度内安排。获得奖励的单位,要制定具体发放方案报教育局备案。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后,经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五、相关政策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实行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单位教职工所聘岗位(职务)和工作年限的确定办法,按照2006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口径执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10年1月1日,达到岗位津贴标准表规定工作年限,且年度考核累计五年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可从达到规定年限的当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三)在国家规定出台前,军队转业干部暂按其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四)岗位(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职务)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   (五)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双肩挑)的人员,按其国家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六)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60%执行;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70%执行;其他新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七)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受开除公职处分除外),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受到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内,停发岗位津贴;停职审查的,在接受审查期间,暂缓发放岗位津贴,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确定如何发放。   (八)教职工在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其岗位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有关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班主任工作量视为教师标准课时的一半工作量,按教师满工作量的50%计算班主任津贴。   (十)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市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静安区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指导各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二)各单位成立以校长(负责人)为组长,党组织、工会、人事、教师代表组成的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专门的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市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静安区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方案。在拟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由单位领导集体(校务会)研究后,须经教代会讨论并通过,并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各单位要相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党组织、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要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检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严禁在规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或实物,严禁擅自设立新的津贴补贴项目或提高标准;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一经查实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时间安排   (一)调研、制定实施方案和部署具体工作(6月20日-8月22日)   1.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分别听取实施绩效工资意见。   2.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指导下,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市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制定《静安区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指导相关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3.召开相关单位校(园)长和负责人会议,部署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人事干部实施绩效工资进行实务培训。   (二)各单位制订实施方案阶段(8月22日-9月5日)   1.各单位组建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2.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市、区的相关文件精神。   3.制定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后,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校务会)研究确定。   4.分配方案确定后,提交教代会讨论并通过,报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9月5日前,各单位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调解小组成员名单报人事科备案;教代会通过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教育局审核,并由教育局汇总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6.各单位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清算和执行绩效工资阶段(9月6日-9月10日)   1.各单位根据通过的实施绩效工资方案,10月起按新的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2.相关单位按下达的2010年-2012年绩效工资清算额度进行清算。   八、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高中、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二)规范各单位财务管理,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各单位绩效工资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由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区财政集中支付平台划入个人银行帐户,不得发放现金。   九、其他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已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按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如国家和本市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近日,经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就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提出了哪些举措?具体内容跟教育小微一起看↓↓↓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就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深化教育“放管服”改革,落实中小学办学主体地位,增强学校发展动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充分激发广大校长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师生才智充分涌流、学校活力竞相迸发的良好局面,推动基础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2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中小学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国情教情,遵循教育规律,育人为本、提高质量,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对学校管得太多、干扰太多、激励不够、保障不够等突出问题,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困难和问题。   ——坚持制度创新。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加强顶层设计,着眼于长远的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各校继续深入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持续释放和激发中小学的生机与活力。   ——坚持放管结合。明晰政府、学校权责边界,处理好政府办学主体责任和学校办学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既注重打破部门壁垒、做到应放尽放,又注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有序推进。强化党委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注重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因校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和实效性。   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3保证教育教学自主权   鼓励支持学校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强化学校课程实施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学校在遵循学科教学基本要求基础上,可自主安排教学计划、自主运用教学方式、自主组织研训活动、自主实施教学评价;对于学科间关联性较强的学习内容,可自主统筹实施跨学科综合性主题教学。充分发挥教师课堂教学改革主体作用,鼓励教师大胆创新,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探索符合学科特点、时代要求和学生成长规律的教育教学模式。严肃校规校纪,依法保障学校和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尊重和保障学生在学习中自主进行选择、参与、表达、思考和实践。大力精简、严格规范各类“进校园”专题教育活动,有效排除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干扰。   4扩大人事工作自主权   加大学校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制推行力度,进一步扩大学校在副校长聘任中的参与权和选择权,鼓励地方积极探索由学校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考察、聘任副校长,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自主择优选聘中层管理人员。完善教师“县管校聘”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尊重和发挥学校在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学校依据核定的编制、岗位数量及岗位结构比例和教育教学需要,提出教师招聘需求和岗位条件,并全程参与面试、考察和拟聘人员确定;鼓励地方探索在学校先行面试的基础上组织招聘;对具备条件的学校,可放权由其自主按规定组织公开招聘,并按要求备案。按照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中初级职称和岗位由具备条件的学校依据标准自主评聘,高级职称和岗位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推荐或聘用,并依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实际业绩,推动教师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分配,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功能。   5落实经费使用自主权   学校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自主提出年度预算建议,自主执行批准的预算项目,对预算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完善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优先保障教育教学需要,确保学校有效使用、正常运转。学校依法依规自主使用社会捐资助学的经费。   三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   6强化评价导向作用   建立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过程性和发展性评价,更加注重评价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的实际成效,并作为对学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校长教师实施考核表彰的重要依据,引导和促进学校持续改进提高办学水平。各地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不得以中高考成绩或升学率片面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坚决克服“唯升学”“唯分数”的倾向。   7强化校内激励作用   学校要构建完善的教师激励体系,充分激发广大教师的教育情怀和工作热情。注重精神荣誉激励,积极开展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师德标兵和优秀教学团队等评选活动,充分展示教师的突出表现;强化专业发展激励,鼓励和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教研、学术研究等活动,及时帮助教师诊断改进教育教学问题,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完善岗位晋升激励,切实落实教师岗位职责,把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实绩作为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健全绩效工资激励,完善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向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突出关心爱护激励,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文关怀,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和幸福感。   8强化学校文化引领作用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构建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团结和谐、富有特色的学校文化,注重创建学校党建工作品牌,在师生中深入开展“一训三风”(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征集提炼、培育弘扬活动,创作设计富有文化内涵、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歌、校徽、校旗,以科学正确的办学理念,凝聚广大师生的价值追求和共同愿景。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深入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增强学校文化的感染力凝聚力。   9强化优质学校带动作用   深入推进学校办学机制改革,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统筹学校间干部配备,推动优秀教师交流,完善联合教研制度,带动薄弱学校提高管理水平,深化教学改革,增强内生动力,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整体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完善集团化办学机制,加大场地设施资源和优质课程教学资源的统筹力度,帮扶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完善学区治理体系,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划分学区范围,统筹学区资源,促进学区内学校多样特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积极开发优质学校名师网络课程、专递课堂资源,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对发挥带动辐射作用突出的学校,应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   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   10注重选优配强校长   各地要把培养好、选配好校长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和激发办学活力的关键因素,加大校长培养培训力度,加快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制订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按照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有关办法,严格落实校长任职条件和专业标准,规范校长选任程序,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党组织在校长选任中的重要作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高素质专业化校长队伍。完善校长考核管理与激励机制,鼓励校长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推进教育家办学治校。   11注重加强条件保障   各地要主动为中小学服务,为激发办学活力提供强有力的条件保障支持。要依法依规优先保障学校基础设施、经费投入、教职工配备等教育教学基本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健全生均公用经费、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解决学校办学后顾之忧。要建立健全办学激励机制,加大优秀校长教师表彰宣传力度,新增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进一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占比,核定时向提高办学质量成效显著的学校倾斜;对具有高级职称、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至退休且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尤其是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要加大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力度,促进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12注重拓展社会资源   各地要加强与社会有关方面合作,建立相对稳定的研学实践、劳动教育和科普教育基地,打造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大课堂,免费或优惠向学生开放,充分发挥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和科技场馆重要育人作用。通过政府投入、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等多种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正常开展。推动少年儿童优秀文化产品繁荣健康发展,面向社会遴选一批、组织专家创作一批、突出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图书、歌曲、影视、动漫等文化精品,积极组织时代楷模、名师大家等定期进校园开展教育活动,丰富少年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五健全办学管理机制   13完善宏观管理   依法依规明确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管理事项,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作用,对学校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使用教材、遵循学科教学基本要求、健全学校重大决策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的工作,要加强督导落实,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学校正确办学方向。要更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针对不同学段、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据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能力,注重加强分类管理,实施精准定向赋权,构建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14完善内部治理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安全稳定等重大事项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充分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政治把关。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校党组织对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具体领导和支持保障。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对学校重要工作进行审议、听取意见。学校要建立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家长委员会会议,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完善家校协同育人机制。加快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15完善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学校办学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开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招生入学、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保证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对学校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建立学校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及时听取社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组织实施   16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把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作为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府统筹,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稳妥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举措。要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考核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7落实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为最大限度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创造有利条件。教育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推动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标足额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完善经费管理办法,落实经费保障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教师人事制度,落实教师待遇相关政策。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相关任务。   18营造良好氛围   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是涉及方方面面的重要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强对这项改革重大意义和各项政策举措的宣传解读,密切家校沟通,广泛凝聚共识,积极争取各方理解支持。要切实增强广大校长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激发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要认真落实减轻学校和教师负担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涉校涉生纠纷,切实保障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要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努力使每一所学校办学活力显著增强,为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育人质量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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