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设立税务登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设立税务登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税务登记

2、设立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热点问答

  一、新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先在【广东税务】APP上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也可通过网页版操作),如果法定代表人已有其他公司,那该账户 是共用的,无需重新注册和实名;   二、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输入法定代表人账户和密码(也可让其扫码登录);   三、登录之后,选择【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输入需要办理的新设企业税号(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再输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后6位数字;   四、现在正式进入填写“税务登记信息”。   1、一照一码信息确认 :a、纳税人基本信息:标“*”的必填,其他信息系统自动带出,但建议还是检查一遍,以防有误;b、负责人信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填写(税务登记时,这三员可以一致);c、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根据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信息填写(或者直接登录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   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填写   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通俗点说就是将公司的银行户信息在税局系统备案;通常在做“税务登记”时,企业银行户都是未开设好的,因此可以 先选择【否】,后续开好户之后,再补充;   4、纳税人资格类型认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选择;   5、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选择(如果选择“是”,最后一步提交时,需要法定代表人扫码确认);   6、上传资料,如果第3步选择了“否”,则可以不上传资料,直接点击提交;   7、查询进度: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注销、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注销登记、车辆购置税过户等项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三、所需资料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下列资料向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须在《税务登记表》总机构栏次准确填写总机构登记信息);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注:   1、持有下列执业证照的纳税人应办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的纳税人;   ⑵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除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纳税人;   ⑶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负责人性质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为其主管部门和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设立的批文以及其总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纳税人;   ⑷司法部门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个体除外)、《司法鉴定许可证》、《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纳税人;   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凭各级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除外)的纳税人。   2、持有下列执业证照的纳税人应办理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   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⑵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的纳税人;   ⑶司法部门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个体)。   其中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须按照“个体管理—税务登记”流程办理;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人合伙的纳税人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应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各区、市(县)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单位纳税人程序办理,其中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需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提供如下证件资料,联合登记机构录入人员应在联合系统“开业模块(个体纳税人)”录入税务登记信息。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③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四、流程图   五、办理条件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六、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局管辖范围内除个体经营外的纳税人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到所在地各区、市(县)联合登记机构办理。   局 别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大连市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   82185600   开发区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7号   87935730   保税区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大楼一楼   39211159   金州区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388号   87852931   旅顺口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15号   86638270   普兰店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普兰店市世纪大道中段1号   83518328   瓦房店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瓦房店市世纪广场2号   62577530、85281292   庄河市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庄河市世纪大街1号   89706246   长海县联合税务登记机构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89882144   长兴岛行政服务中心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1楼   85281292   花园口区行政服务中心   花园口管委会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89128612   七、受理时间及方式   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受理。   八、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3、实地调查审核   4、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6、资料归档   九、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不再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监督及服务评价电话   0411—12366—1  一、税务登记   1. 我是新办个体户,已经办了营业执照,还需要税务登记吗?   答: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但是纳税人在开展生产经营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确认,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套餐式服务全程网上办理税务信息确认事项。   2. 我公司还没办理营业执照,但发生了业务,需要先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建议尽快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信息确认事宜。您可通过“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一站式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就业和参保登记等多个事项,最快0.5天即可办结。如果您发生涉税事项但不办理营业执照,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   3. 现在的新开企业要税务登记吗?   答: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但是纳税人在开展生产经营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确认,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套餐式服务全程网上办理税务信息确认事项。   4. 个人涉及一些业务,能否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 企业需要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吗?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变更登记   6.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答: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7.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完成经营者变更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延续?   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延续,税控设备在完成数据同步后可继续使用。   8. 变更公司生产经营地,要去税局办理吗?   答:如果是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如果是变更注册地址,则应先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   9. 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要去税局办理吗?   答: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10. 今天我去工商局变更了公司的经营范围,还要不要到税务机关变更呢?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后信息将会推送至电子税务局,您可及时到电子税务局确认。   11. 一般纳税人跨省迁移,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迁入地继续抵扣吗?   答:跨省迁移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12. 一般纳税人跨省迁移,会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吗?   答:跨省迁移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三、税务注销   13. 工商局告知我不需办理工商登记,我要注销税务登记吗?   答: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4. 我未进行实名认证,可以办理清税注销吗?   答:清税注销属于实名事项,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前,应当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同时文件规定,对于拒绝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但能够依法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办理实名事项。   15. 我公司已实行实名办税,办理税务注销时还要不要带税务登记证?   答: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6. 我要注销工商,什么时候要办理注销登记?   答: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7. 企业未领用过发票,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吗?   答: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8. 我是个体工商户,已经在工商局申请了简易注销,可以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吗?   答:“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19. 个体户停业期间有收入,还要不要申报?   答: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   20. 我是广州的企业,要跨省提供建筑服务,要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吗?   答: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即广州)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1. 我公司在广州,在佛山有不动产出租,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吗?   答: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22.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不需要缴销?   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23. 我公司要跨省提供建筑服务,要什么时候报验?   答: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以上问答供参考,有关内容若与今后新出台政策不一致,请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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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longhang.org/post/21108.html发布于: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