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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才人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厅发文件 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3、〔2020〕第27号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政策及解读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共同参与。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一)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其余3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主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五、报考条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凡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有关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时间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六、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报名网址。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9∶00~27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   (二)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实施告知承诺制。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规定、报考指南,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http://www.cpta.com.cn/promise.html。   特别提醒:考生请仔细阅读《报考指南》(http://www.cpta.com.cn/applyGuide/740.html)第六条核查与监管条款中关于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的具体说明。   (四)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   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   (六)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8月19日~8月30日。未被抽查或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23日~10月31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报考注意事项   请考生仔细阅读《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答(持续更新)》(网址: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1/3/5/art_57268_9690677.html),明确有关学历、专业及审核条件后进行后续报名。   特别提醒: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未开始前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完成注册,减少报名开始后个人学历、学位的验证时间。   (一)一般情况报考流程   1.首次报考人员应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在注册提交 24 小时后,且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在阅读《报考须知》后,再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如专业工作年限、所学专业、工作单位与地址、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报名点等)。   2.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在登陆网报系统后,直接填报个人 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 经 24 小时后,且在线核验通过的,再按以上流程完成报名(再 次登陆网报系统后填报的内容与步骤同上)。   3.在填报完相关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报考人员是否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报考人员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由报考人员本人签署并提交(不允许代为承诺),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报考人员如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根据报考级别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免两科的考生应提供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或者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者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5)增报专业的考生应提供一级造价工程师其他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报考人员再次对报考信息进行认真检查,在确认所填报、选择和上传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下载打印“报名表” (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处理   1.注册信息提交 24 小时后,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正常填写报考信息,只需在报名信息确认后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后,上传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完成报考流程。   2.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 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报名的人员,须联系报名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处理。   八、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截至2021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   (二)审查时间。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index.html)将在2022年1月中旬发布考试成绩,届时我省将在2022年1月下旬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bas)发布审查公告,请考生务必保持注册手机号码畅通,以便及时接收审查友情提醒信息。   (三)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四)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专业技术专栏对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五)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查对象如对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3)。   (六)审查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审查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证书发放   考后审查通过人员可于网上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十、收费事宜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2002〕9号、苏财综〔2005〕1号)精神,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报名费每人10元。   十一、考试大纲   请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examNotice.html)——“考试通告”栏目查看具体考试大纲信息。   十二、疫情防控   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按照要求操作。   十三、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二)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在专业网版块中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服务”查询联系方式,咨询报考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四)鉴于考前培训已社会化,请应考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有培训资质、信誉良好、教学水平高的机构参加培训。考试教材请应考人员到当地建筑书店等正规书店自行购买。   附件:1.2021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docx   2.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docx   3. 咨询服务电话.docx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6日  为规范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经2019年5月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与监管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基础科目和各专业科目的命审题组织及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水利厅分别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水利工程专业命题专家的选派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合格标准、公布考试结果、核发合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具体命题、考务工作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承担,省人事考试中心参与。   第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考试分2个半天。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省水利厅负责。   第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省特点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可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大专院校,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并结合我省实际编写考试辅导用书,但不作为考试指定教材。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设区市的标准化考点学校,若应试人员数量较少时可统一设在省会城市。   第七条 报考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分别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三条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用印。   第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要求,实行考前资格抽查和考后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资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资格审查部门应加强对学历、从业经历等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须经发改、财政等行政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   〔2020〕第27号   为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指导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0〕5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目的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1.3 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根据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   1.4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要求包括:目标、范围、规模、功能、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指标要点、质量、安全、工期、检验试验、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验收和试运行以及风险承担等。   2. 费用项目组成   2.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2.2 工程设计费包括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3 建安工程费包括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4 设备购置费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及备品备件、工具、器具、家具的购置费用。   2.5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1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包括因工程总承包增加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保险费、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等。不包括建安工程费中的管理费。   2 试运行服务费用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派驻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试运行指导人员,并提供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相应的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3 其他费用:可以按三级编码详列。例如:   (1)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   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2)临时设施费   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安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3)系统集成费   承包人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   (4)工程保险费   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安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   2.6 发包人为项目预备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按暂列金额计列。   3. 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编制   3.1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可以参照本办法附件1编制。   3.2 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依据:   1 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   2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   3 拟定的招标文件;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资料;   5 项目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 类似工程经验数据;   7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估算、概算计价办法;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3.3 工程设计费清单依据发包内容列项,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发包内容和工程特点,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计列。   3.4 项目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方法计列;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设计概算方法计列,或参照类似项目并考虑造价指数计列。   发包人可以在建安工程费清单中提出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5 设备购置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拟建工程的实际需求按市场价格计列。   3.6 总承包其他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建设项目在发包不同阶段的要求和工作范围,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数据、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计列。   3.7 暂列金额依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相关规定计列。暂列金额的设定比例一般为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三项之和的5%至15%,不宜高于15%。   3.8 工程总承包投标价格依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价格中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原则上不高于工程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应部分的费用。   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具体设备规格型号或数量的,可以由投标人在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自主列项,同时注明所报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4. 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   4.1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4.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清单工程量可以调整,项目清单单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一般不予调整。关于计量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4.3 项目实施期间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根据项目费用计划、工程进度及工程变更情况,采用检查、比较、分析、纠偏等方法和措施,将项目费用控制在项目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4.4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发包人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1 发包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2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和基准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3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4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5 属于发包人承担的风险造成合同价款调整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调整执行;合同中无相关约定时,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工程调整部分的工程设计费可以按原投标工程设计费折算成费率或单价,按投标费率或单价计算;   2 工程调整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可以按现行计价规定方法计算,同时考虑让利幅度。建安工程费调整额在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15%以内时,让利幅度可以按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中建安工程费的让利幅度计算;建安工程费调整额超过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15%以上时,让利幅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 工程调整部分的设备购置费按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的设备购置价格计入;   4 工程调整部分的总承包其他费可以对应中标费率或者参照行业收费标准计算。   4.6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5. 附则   5.1 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计价费用组成及表格格式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1.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参考表式   2.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要求、特殊项目计价办法   附件1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参考表式   一、清单编码设置   1.一级编码。如表1,包含:01工程设计费;02建安工程费;03设备购置费;04总承包其他费;05暂列金额。   2.二级编码。在一级编码下分设:   如表2,一级编码01工程设计费下设二级编码0101方案设计费、0102初步设计费等;如表4,一级编码03设备购置费下设二级编码0301设备、0302备品备件等;如表5,一级编码04工程总承包费下设二级编码0401工程总承包管理费、0402试运行服务费、0403其他费用等。   3.三级编码。根据编制需要,可以在二级编码下继续下设三级编码。   二、建安工程费编码设置   (一)经核准、备案或投资决策审批后发包的项目   1.房屋建筑工程   (1)二级编码两位数。按单项工程序号分列,同类型单项工程可以合并,总图工程、大型土石方、桩基础、地基处理和支护工程、建筑主体结构、精装修、钢结构工程等宜分列。   (2)三级编码两位数。项目清单编制人自行设置。例如:建筑主体结构将地上部分、地下室、粗装修工程分列;精装修工程将外墙装饰工程、不同功能区的室内装饰工程分列;安装工程按电气、给排水、暖通、消防、智能化、电梯等不同专业类别分列;总图工程按硬质景观、绿化、室外道路及排水等分列。   2.市政工程   (1)二级编码两位数。可以按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防洪工程、隧道工程、排水泵站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取水和净水厂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分列。   (2)三级编码两位数。由项目清单编制人自行设置。   (二)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的项目   1.二级编码设置办法同可研、方案设计完成后发包的项目。   2.三级编码可以参照现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的前6位编码计列。   2.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有关工程设计费用的,在“其他工程设计费”下面列明该项目的名称及金额(一切在报价时未报价的项目均被视为已包括在报价金额内)。   2.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项目的,在“其他”下面列明该项目的名称、内容及金额(一切在报价时未报价的项目均被视为已包括在报价金额内)。   2.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计列设备项目清单。 3.招标文件未列出具体设备(包括规格、型号、数量)的,投标文件可以在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自主列项,但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应注明所报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   附件2   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要求、特殊项目计价办法   一、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要求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采用类似工程经验数据时:   1.编制单位参考的类似工程经验数据应是真实存在的、来源具有可追溯性。   2.应用类似工程经验数据调整的工程计价文件需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的必要附件,并在最高投标限价报告中列明主要调整内容、调整方法、调整依据等。   二、特殊项目的计价办法   因结构形式、新材料、新工艺等特殊情况,类似工程少、可供参考的经验数据可信度不足时,可以采用如下办法进行计价管理。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可以采用指标估算法、系数法、生产能力指数法等。施工阶段价格控制可以采用施工图预算法进行投资偏差纠正。结算价款确定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进行核对,当核对结果偏差超出约定范围时,经专家论证,可以按约定调整结算价款。   政策解读:与建设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大系统沟通,目前项目总承包类工程多数还采用国标清单及当地现行定额,该文件精神开始鼓励使用企业数据和全费用模式,但具体后期项目总承包工程如何实行会高度关注,了解用户真实业务,及时做软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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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longhang.org/post/11887.html发布于: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