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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日照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日建发〔2021〕36号)
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专业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内部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 住宅小区内部机动车停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制定住宅小区车位(库)租售办法,向购房人明示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遵守住宅小区车位(库)租售办法,按照约定购买或租用车位(库)。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业主不得明显超出实际停车需要购买多个车位(库),不合理占用公共停车资源。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依法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 停车位(库)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七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 (四)制定停车管理人员的职责、发生紧急情况的迁移车辆处置预案、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等; (五)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划设非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划设车位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 (六)做好固定车位、地下车库使用情况登记,供业主查询; (七)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八)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必须配备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车辆管理人员; (九)与车主签订保管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十)劝阻占用消防通道停车、通过违法搭建构筑物改建停车设施或损毁树木绿地等行为,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3.利用物业共用停车位(库)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收益分配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进行指导,并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予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税费等合理成本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收益资金的20%。 4.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车辆执行公务、实施作业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且不得收取费用。 (二)经营性停车位(库)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绿地、毁绿停车; (三)按照小区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向停车管理单位提供联系方式,在小区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配合停车管理单位及时调整停车场地;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十条 停车管理单位发现车辆停放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过违法搭建构筑物改建停车设施等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损毁树木、绿地等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停车侵占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等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妨碍通行或者其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情形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停车管理制度、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于长期停放的无主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36号关于印发《日照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社会各界: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起草了《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9月2日前反馈给我们。 1.电子信箱:fyfcjwyk@126.com 2.邮寄地址:阜阳市颍河西路507号阜阳市房产局物业科 3.联系人:侯冬冬 联系电话0558-2518036。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 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地包括: (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地下车位、车库; (二)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增建的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 (四)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小区路面、微调绿化增设的停车位。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按照有序畅通、安全优先、便民为本、兼顾公益以及业主自治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由业主委员会对本住宅小区停车位实行自行管理(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 第六条 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停车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用绿地、道路等公共部位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市、区城乡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影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市、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停车管理价格违法行为。 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防地下室用作停车泊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停车管理单位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关系,调处住宅小区内的停车管理纠纷;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维持住宅小区内停车秩序,保障行车畅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管理停车位; (二)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位和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三)维护停车位监控设施,开展日常巡逻,发现有毁损、盗窃车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占用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停车的行为。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损毁、防盗等特殊保管要求的,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八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制定住宅小区停车秩序管理规定和停车平面示意图,在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室停车泊位的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的,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不能占用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 (三)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 (四)落实消防、监控等技术设施。 第十条 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停车位的数量、位置、区域和使用功能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设立体车库等方式增加停车位,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停车位特别紧张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对小区道路进行合理划线,设置停车位。 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可采用建设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制定本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停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应鼓励采取定期摇号、有偿使用的方式确定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位序。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内停车位原则上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小型汽车停放需求,禁止停放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及其他大型车辆;小区内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位,可以临时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二)已购买停车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停车位内; (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 (四)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 (五)外来访客的车辆或未购、租停车位的业主临时停 放车辆应办理车辆出入登记,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确需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放的,应留好联系电话; (六)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应当按停车管理单位划定的位置统一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 禁止在住宅小区内道路两侧同时停放机动车。 第十四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车辆道闸系统,建立房屋产权人、停车位使用人、车辆信息档案。停车管理单位应对小区业主车辆逐一登记,核发停车出入卡(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工程维修车、为业主和房屋使用人服务的送货安装车及殡仪车等车辆进入小区,不得对其收取停车费。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停车位售价、租赁费标准、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临时停车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停车管理单位收费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依法提供收费票据。停车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停车管理收费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与其招投标、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停车服务费由开发企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共有停车位的停车服务费收取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停车管理单位协商,报业主大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业主在住宅小区内停车,除地上封闭式独立车库外,均应向停车管理单位交纳停车服务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停车位,应交纳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产权单位与停车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应当交纳停车位场地使用费和停车服务费。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停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停车管理单位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购买、租用停车位的业主或者外来访客需要临时使用停车位的,在规定的临时停车时间内不需要交纳临时停车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支付临时停车费。 未购买或租用停车位,停车时间多次超过规定的临时停车时间而又拒绝支付临时停车费的,或者不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指挥乱停乱放车辆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禁止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二十二条 停车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服务费,用于住宅区停车位的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第二十三条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设置的车位,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进行管理的,可以按照约定从停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未约定停车服务费提取比例的,按照停车费的30%提取停车服务费。停车管理单位提取服务费用后,业主不再另行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提取停车管理单位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可用于划转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业主委员会办公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四条 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设置的车位以及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的,应对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停车管理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车位场地使用费、停车服务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者当地物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人防地下室用于停车的,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业主故意堵塞小区出入口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停车位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住宅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等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三十条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所辖县市可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位包括: (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 (二)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地下室依照规定用作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三)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增建的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 (四)通过拓宽小区路面、微调绿化增设的停车位。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按照有序畅通、安全优先、便民为本、兼顾公益及业主自治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停车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应急、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施划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停车管理收费违法行为。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防地下室用作停车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用绿地、道路等公共部位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调处住宅小区内的停车管理纠纷;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停车管理纠纷调处工作。 第七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住宅小区内停车秩序,保障行车畅通,履行下列义务: (一)拟定停车管理制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二)维护、管理停车位; (三)负责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四)维护停车位监控设施,开展日常巡逻,发现有损毁、盗窃车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违法占用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设置、改建停车位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八条 停车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小区公共停车位分配办法; (二)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三)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四)车辆管理人员职责。 停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鼓励采取定期摇号、有偿使用的方式确定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位序。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损毁、防盗等特殊保管要求的,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九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停车管理制度,设置停车平面示意图。 第十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室停车泊位的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的,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不能占用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 (三)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 (四)具备消防、监控等技术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停车位的数量、位置、区域和使用功能不得改变。 第十二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设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方式增加停车位,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 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应当采用建设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 第十三条 在住宅小区内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内停车位原则上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小型机动车停放需求,禁止停放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及其他大型车辆;小区内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位,可以临时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二)已购买或者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停车位内; (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车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 (四)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 (五)外来车辆或未购、租停车位的业主临时停放车辆应办理车辆出入登记,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并预留联系方式,不得妨碍车位使用人正常使用停车位; (六)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辆,应当按停车管理单位划定的位置统一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 第十四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建立房屋产权人、停车位使用人、车辆信息档案,核发停车出入卡(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工程维修车、殡仪车等特种、应急车辆进入小区。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应当遵守小区停车规定,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停车位售价、租赁费标准、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临时停车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停车位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停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场地使用费是指停车位所有权人将停车位租赁给车位使用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停车服务费、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停车管理单位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除地上封闭式独立车库外,停车位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停车均应向停车管理单位交纳停车服务费。空置的停车位,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停车位所有人与停车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除停车服务费外,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停车管理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车位场地使用费、停车服务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者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人防地下室用于停车的,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故意堵塞小区出入口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停车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住宅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等情况下,可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阜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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